當事人在與他人發生爭執時進行錄音,事後被對方發現並質疑錄音行為的合法性。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事實涵攝:
法律關係初判: 當事人的錄音行為應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合法行為。
保存錄音內容作為合法用途之證據。
建議事先告知對方進行錄音,以減少後續爭議。
如遇質疑時,可說明:
錄音內容之使用應限於必要範圍內。
關於當事人在爭執過程中的錄音行為,考量其為通訊之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屬合法行為。建議在進行錄音時仍應注意告知對方,並謹慎使用錄音內容,以避免衍生其他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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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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