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進行對話錄音,已事先告知對方將進行錄音,但對方明確表示不同意並威脅提告。當事人詢問在此情況下是否仍可進行錄音。
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此規定雖非直接規範私人間錄音行為,但可見我國法制對於以錄音作為輔助記錄方式之基本態度。
本案中,當事人作為對話之一方: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關於本案之錄音行為,考量當事人已盡告知義務,且為對話之一方,建議可依法進行錄音。惟使用錄音內容時應注意其目的及範圍之正當性,以免衍生其他法律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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