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土地事件 地段: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路130號 原告主張變價分割但是有判決被法院回(104年度壢簡字1133號) 被告亦即我方想請求原物公平分割 被告備位:依據都更條例第4條主張桃園市政府能介入都更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本案應可行使分割請求權。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共有物分割應: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
主位請求建議:
備位請求建議:
關於共有物分割方式,建議優先主張原物分割,因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變價分割應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為之。
考量都市更新可能涉及較複雜程序,建議先評估土地是否符合都更條件,再決定是否提出備位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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