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爭議與都更訴求

分割共有物土地事件 地段: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路130號 原告主張變價分割但是有判決被法院回(104年度壢簡字1133號) 被告亦即我方想請求原物公平分割 被告備位:依據都更條例第4條主張桃園市政府能介入都更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案由:分割共有物土地事件
  2. 標的物: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路130號土地
  3. 訴訟歷程:原告曾提起變價分割之訴,經法院駁回(104年度壢簡字1133號)
  4. 當事人主張:
    • 原告:請求變價分割
    • 被告(我方):
      • 主位:請求原物公平分割
      • 備位:依都市更新條例申請都市更新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本案應可行使分割請求權。

二、分割方式之選擇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共有物分割應:

  1. 優先依共有人協議方法進行
  2. 無法協議時,法院得依共有人請求: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三、都市更新之可能性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分為:

  1. 重建
  2. 整建
  3. 維護

參、處理建議

  1. 主位請求建議:

    • 應提出具體可行的原物分割方案
    • 蒐集土地使用分區、地形圖等資料
    • 委託專業估價師評估各部分價值
  2. 備位請求建議:

    • 評估是否符合都更條例規定之要件
    • 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溝通協調
    • 向主管機關諮詢都更可行性

肆、結論

  1. 關於共有物分割方式,建議優先主張原物分割,因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變價分割應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始得為之。

  2. 考量都市更新可能涉及較複雜程序,建議先評估土地是否符合都更條件,再決定是否提出備位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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