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未經許可取走公立醫院之廢紙箱及酒精空瓶等廢棄物之合法性問題。
國有財產管理面向 依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如有「用途廢止時」、「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等情形,應由財政部查明收回。公立醫院的廢棄物在正式報廢處理前,應仍屬公物管理範圍,未經許可取走可能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
廢棄物清理面向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違反該規定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若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私自取走醫院廢棄物的行為可能涉及侵占罪。
考量取走公立醫院廢棄物的行為可能涉及廢棄物清理法及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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