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所有權移轉時點認定爭議

請問我何時才算拋棄了我的垃圾所有權,放入家中垃圾桶?拿到外頭等待垃圾車收走?還是丟入垃圾車的那個時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家戶垃圾所有權拋棄時點之認定問題,具體而言為民眾對於家庭垃圾的所有權於何時點終止或拋棄的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垃圾清理之法定責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此為一般廢棄物處理之基本原則。

二、垃圾所有權拋棄時點之認定

  1. 放入家中垃圾桶階段
  • 垃圾仍在所有人實際支配範圍內
  • 所有人仍具有完全處分權
  • 應認定尚未構成所有權拋棄
  1. 放置路邊等待垃圾車階段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應由執行機關清除
  • 此階段雖已表現拋棄意思,但尚未完全喪失支配可能性
  • 應認定尚未完全拋棄所有權
  1. 投入垃圾車階段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運輸、分類等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 此時垃圾已進入執行機關管理範圍
  • 應認定此時點完成所有權拋棄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民眾在垃圾投入垃圾車前:
  • 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進行妥善分類及貯存
  • 遵守執行機關規定之清運時間及地點
  • 維持垃圾暫置處所之環境整潔
  1. 執行機關部分: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3條規定,應於適當地點設置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設備
  • 確保垃圾清運作業符合相關規範

肆、結論

考量垃圾所有權之移轉涉及法律責任歸屬,建議應以垃圾投入垃圾車之時點作為所有權拋棄之認定時點。此前,民眾對其垃圾仍應負有管理之責,並應遵守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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