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醫院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物在交付清除業者前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指「被拋棄者」、「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等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醫院作為醫療機構,依同法第2條第5項規定,屬於事業單位,其產生之廢棄物應屬事業廢棄物。
動產物權讓與原則 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清理義務與責任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在未完成交付予清除業者前:
關於醫院廢棄物或資源回收物之所有權問題,在正式交付清除業者前,應仍屬醫院所有。建議醫院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05-12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