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立醫院廢棄物所有權的存續與拋棄認定問題,需釐清醫院廢棄物的性質及其所有權移轉時點。
依據「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廢棄物可依其活度及比活度進行分類。
放射性廢棄物之管理:
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規定限值以下時,應可認定具備外釋條件,此時醫院得依法進行所有權移轉。
考量公立醫院廢棄物涉及公共安全,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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