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認定問題,特別是關於侵占罪之成立是否與物品價值有關的法律疑義。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應包含:
關於侵占罪之成立要件,應以行為人對他人所有物的不法據為己有之行為為判斷重點,物品價值僅為量刑參考因素之一,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要件。建議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著重於所有權歸屬及行為人主觀意圖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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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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