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地上權競合之拍賣處理

於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以其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借款債權,復於同年 5 月 1 日以該 A 地為丙設定地上權。設乙於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實行其抵押權時,因丙之地上權致無人應買 A 地,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抵押權與地上權之競合問題,時序如下:

  1. 112年3月1日:甲以A地為乙設定抵押權
  2. 112年5月1日:甲以A地為丙設定地上權
  3. 113年7月1日:乙實行抵押權,因丙之地上權致無人應買

貳、法律分析

一、權利順位關係

依民法第866條規定:「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於抵押權設定後設定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租賃權,除經抵押權人同意登記者外,因拍賣而消滅。」

本案中,丙之地上權設定在乙之抵押權之後,應可依法除去該地上權。

二、法院處理程序

  1. 法院應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採取下列措施:
    • 通知債權人聲請除去地上權後再行拍賣
    • 重新進行拍賣程序

三、權利人保護機制

依民法第866條之1規定,丙得於拍賣前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藉此保全其地上權。

參、處理建議

  1. 對法院建議:

    • 應通知抵押權人乙聲請除去地上權
    • 重新辦理拍賣程序
  2. 對地上權人丙建議:

    • 考慮清償擔保債權以保全地上權
    • 可參與投標以維護權益
  3. 對抵押權人乙建議:

    • 聲請除去地上權後再行拍賣

肆、結論

關於本案拍賣無人應買之情形,建議法院依法除去地上權後再行拍賣,以確保抵押權之實行。同時,應注意保障地上權人依法得行使之權利,包括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之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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