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案已逾法定期限,應已成為當然繼承人。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繼承人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
考量本案已逾拋棄繼承期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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