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16

企業合併後合約主體變更之效力問題

請問,之前與大潤發簽約 但目前其大潤發將被別家公司收購 若不變更簽約對象 是否會衍生法律問題或有應注意的地方(想請問大潤發將被全聯合併,於6月1日會變成消滅公司,全聯有在4月發了律師事務所函公告合併(裡面有看到大潤發的公司用印)(但沒有看到全聯的) ,大潤發後續則檢附一個是招商處的函通知我們要變更發票抬頭為全聯,用印也非公司,是招商處單位章。 合約中對方是支付帳款予我司,我司要開立發票請款,但只有單位的通知函是否可行?另外是否需要其他輔佐證明資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大潤發與全聯合併案中,原與大潤發簽約之契約相對人權利義務之處理。主要爭點為:

  1. 大潤發將於6月1日被全聯合併為消滅公司
  2. 全聯已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函通知合併事宜
  3. 大潤發招商處以單位章函知變更發票抬頭
  4. 原契約涉及帳款支付及發票開立事宜

貳、法律分析

一、合併之法律效果

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故原與大潤發之契約關係應由全聯概括承受。

二、合併通知之合法性

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三款規定,本案應屬合併態樣,全聯作為存續公司應概括承受大潤發之權利義務。惟目前僅有:

  1. 律師事務所函公告合併(僅有大潤發用印)
  2. 大潤發招商處單位章之通知函

建議應取得符合公司法第317-1條規定之合併契約相關文件,以確認合併之合法性。

三、發票開立之適法性

考量發票開立涉及稅務申報之正確性,應確保:

  1. 發票開立對象之變更應有完整之法律依據
  2. 變更時點應與合併基準日一致
  3. 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未來查核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向大潤發/全聯索取下列文件:
  • 合併契約書
  • 全聯公司之正式承接確認函
  • 雙方公司完整用印之合併公告
  1. 建議製作書面紀錄:
  • 記錄變更過程之來往文件
  • 製作發票開立對象變更備忘錄
  • 保存相關通知函及證明文件
  1. 後續作業注意事項:
  • 確認6月1日起發票開立對象之變更
  • 確認帳款支付方式是否變更
  • 留意合約其他權利義務之履行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公司合併後之權利義務承受,建議:

  1. 關於合併通知之合法性,應取得完整之合併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權利義務移轉之適法性。

  2. 關於發票開立事宜,建議待取得完整合法文件後,再進行發票開立對象之變更,以確保稅務作業之正確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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