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之前與大潤發簽約 但目前其大潤發將被別家公司收購 若不變更簽約對象 是否會衍生法律問題或有應注意的地方(想請問大潤發將被全聯合併,於6月1日會變成消滅公司,全聯有在4月發了律師事務所函公告合併(裡面有看到大潤發的公司用印)(但沒有看到全聯的) ,大潤發後續則檢附一個是招商處的函通知我們要變更發票抬頭為全聯,用印也非公司,是招商處單位章。 合約中對方是支付帳款予我司,我司要開立發票請款,但只有單位的通知函是否可行?另外是否需要其他輔佐證明資料。)
本案涉及大潤發與全聯合併案中,原與大潤發簽約之契約相對人權利義務之處理。主要爭點為:
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故原與大潤發之契約關係應由全聯概括承受。
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三款規定,本案應屬合併態樣,全聯作為存續公司應概括承受大潤發之權利義務。惟目前僅有:
建議應取得符合公司法第317-1條規定之合併契約相關文件,以確認合併之合法性。
考量發票開立涉及稅務申報之正確性,應確保:
考量本案涉及公司合併後之權利義務承受,建議:
關於合併通知之合法性,應取得完整之合併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權利義務移轉之適法性。
關於發票開立事宜,建議待取得完整合法文件後,再進行發票開立對象之變更,以確保稅務作業之正確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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