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15

公司併購後合約主體變更通知之效力

請問,日前與一家公司簽約 但目前其公司被別家公司收購 若不變更簽約對象 是否會衍生法律問題或有應注意的地方(想請問目前大潤發要變更為全聯,大潤發檢附一個是招商處的函通知我們要變更發票抬頭為全聯,用印也非公司,是招商處單位章。 對方是支付帳款予我司,但只有單位的通知函是否可行?另外是否需要其他輔佐證明資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原與大潤發公司簽約後,因大潤發被全聯收購,對方僅以招商處函文通知變更發票抬頭為全聯,並使用招商處單位章,涉及合約權利義務移轉之合法性及效力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公司收購後權利義務移轉之法律效果

  1.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合併或收購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應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
  2. 本案全聯收購大潤發後,應承受原與大潤發簽訂之契約相關權利義務。

二、變更通知之合法性要件

  1. 通知方式之適法性
  • 僅以招商處函文通知,且僅蓋招商處單位章,在形式要件上應有所不足
  • 應要求提供正式之公司收購相關證明文件及加蓋公司大小章之正式公文
  1. 債權讓與之效力
  • 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應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 本案通知若未符合正式要件,可能影響債權讓與之效力

參、處理建議

一、建議要求提供之文件

  1. 公司收購之相關證明文件
  2. 經濟部商業登記變更資料
  3. 加蓋公司大小章之正式公文

二、合約處理建議

  1. 建議簽訂三方權利義務移轉協議書
  2. 明確約定新舊合約之銜接及責任歸屬
  3. 保留所有相關往來文件

三、實務作業建議

  1. 確認新公司之付款方式及程序
  2. 建立完整書面往來紀錄
  3. 向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公司變更登記情形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公司收購後之權利義務移轉,建議:

  1. 要求對方提供完整之公司收購證明文件及正式公文
  2. 在取得完整法律文件前,應審慎處理相關業務往來
  3. 必要時可諮詢專業法律顧問,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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