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日前與一家公司簽約 但目前其公司被別家公司收購 若不變更簽約對象 是否會衍生法律問題或有應注意的地方(想請問目前大潤發要變更為全聯,大潤發檢附一個是招商處的函通知我們要變更發票抬頭為全聯,用印也非公司,是招商處單位章。 對方是支付帳款予我司,但只有單位的通知函是否可行?另外是否需要其他輔佐證明資料。)
本案涉及原與大潤發公司簽約後,因大潤發被全聯收購,對方僅以招商處函文通知變更發票抬頭為全聯,並使用招商處單位章,涉及合約權利義務移轉之合法性及效力問題。
考量本案涉及公司收購後之權利義務移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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