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之前與大潤發簽約 但目前其大潤發將被別家公司收購 若不變更簽約對象 是否會衍生法律問題或有應注意的地方(想請問大潤發將被全聯合併,於6月1日會變成消滅公司,全聯有在4月發了律師事務所函公告合併(裡面有看到大潤發的公司用印)(但沒有看到全聯的) ,大潤發後續則檢附一個是招商處的函通知我們6月1日要變更發票抬頭為全聯,用印是招商處單位章。 合約中對方是支付帳款予我司,我司要開立發票請款,但只有單位的通知函是否可行?另外是否需要其他輔佐證明資料。)
本案涉及大潤發與全聯合併案,大潤發將於6月1日成為消滅公司,合併入全聯。目前已收到:
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故原與大潤發簽訂之契約應由全聯概括承受,契約關係應持續有效。
依企業併購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目前收到之通知文件效力可能不足,原因如下:
考量本案涉及企業合併之權利義務承受,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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