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之前與大潤發簽約 但大潤發將與全聯6月1日合併(合併基準日) 想請問大潤發將被全聯合併,於6月1日會變成消滅公司,全聯有在4月請律師事務所發了函公告合併(裡面有看到大潤發的公司用印)(但沒有看到全聯的) ,大潤發後續則檢附一個是招商處的函通知我們要在6月1日變更發票抬頭為全聯,用印非公司章,是招商處單位章。 我們與大潤發經銷合約中對方是支付帳款予我司,我司要開立發票請款,但只有單位的通知函是否可行?另外是否需要其他輔佐證明資料。我們的合約需要重簽嗎 或簽補充協議嗎
本案涉及大潤發與全聯合併後,原與大潤發簽訂之經銷合約效力及後續實務作業問題,主要爭點包含:
依公司法第316-1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得進行合併。合併後,依公司法第318條第1項規定,存續公司應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因此:
原合約應可維持效力,理由如下:
建議取得下列文件以確保權益:
關於發票開立:
合約處理:
考量本案涉及公司合併之法律效果,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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