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已取得支付命令,但債務人名下查無任何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且無投保勞健保紀錄,導致無法進行有效的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經確定後,應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然而,因債務人無任何可供執行之財產,故無法進行實質的強制執行。
債權人可採取下列方式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
考量本案債務人目前無任何可供執行之財產,建議債權人先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並持續追蹤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同時應注意債權憑證效力期間,以確保債權不致罹於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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