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主任教官在教務處當眾向三位以上同學表示「他要被告肇事逃逸」,而當事人事前完全未收到任何警方、法院或檢察機關的相關通知。
主任教官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教師法第1條規定,維護學生學習權。本案主任教官之行為應可能違反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之規定。
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進行停聘處分。
若經查證屬實,學校得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視情節輕重決定處分方式。
主任教官的行為可能涉及:
考量本案主任教官之言論可能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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