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外洩-前同學盜用個人資料借貸糾紛

如果個人的電話號碼跟姓名,被以前的同學在網路借貸平台上使用,意思是他用他的名字借款,但聯繫人填我的資料,但我會知道是因為借貸平台聯絡我,借貸平台表示是那個同學留我的資料,這樣我可以提告那個同學洩漏我的個資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發現前同學在網路借貸平台進行借款時,未經同意擅自使用當事人的電話號碼及姓名作為聯繫人資料。當事人得知此事係因借貸平台主動與其聯繫,並確認為前同學所為。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中當事人之姓名及電話號碼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

前同學之行為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之規定。

二、民事責任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2.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若當事人因此受有精神上損害,可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因其行為可能構成對隱私權之侵害。

三、刑事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如前同學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該法規定,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行保存借貸平台聯繫紀錄等相關證據
  2. 可向前同學提出書面要求停止使用個人資料
  3. 向借貸平台要求更正或移除相關資料
  4. 視情況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5. 如認為涉及刑事不法,得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

肆、結論

考量前同學未經同意使用個人資料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先行蒐證並保存相關證據,再依實際情況評估採取民事或刑事法律行動。建議可先嘗試與前同學進行和解,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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