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不當發言涉及誹謗案

主任教官在你未接獲任何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通知,警方的事故初判表也未出爐,也根本不知有人要提告的情況下,向你班上三位以上的同學在學務處說你「要被告肇事逃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主任教官在未接獲任何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通知,警方事故初判表未出爐,且無人提出告訴的情況下,向當事人班上三位以上同學在學務處宣稱當事人「要被告肇事逃逸」。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
  •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主任教官在學務處向多名學生發表言論,應符合「公然」要件
  • 指摘當事人涉及重大犯罪,應構成侮辱行為
  1. 誹謗罪
  •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主任教官向多名學生傳述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之事
  • 因無事實依據,可能無法主張同條第3項之真實免責

二、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主任教官之行為應構成故意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當事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參、處理建議

  1. 行政途徑
  • 向學校提出申訴
  • 要求學校督促主任教官更正不實言論並道歉
  • 請求學校進行調查並給予適當處置
  1. 法律途徑
  • 可對主任教官提出刑事告訴
  • 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蒐集在場學生證詞作為證據

肆、結論

考量主任教官之言論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並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建議:

  1. 先透過學校行政管道要求更正及道歉
  2. 若行政途徑無法解決,再考慮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
  3. 及早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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