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原有一條妨害性自主罪的緩刑判決,後又新增兩條妨害性自主案件。
依刑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宣告:
若涉及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涉及強制猥褻罪,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量當事人在緩刑期間可能涉及新的妨害性自主犯行,依刑法第75條規定,若新案件經判決確定且刑期逾六月有期徒刑,建議應預作緩刑遭撤銷之準備。同時,新犯之妨害性自主罪依刑法第221條及第224條規定,可能面臨相當刑期,建議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爭取最有利之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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