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期間錄音遭控妨害秘密案

目前已發生勞資糾紛調解事實。 在等待調解的上班時間 有開啟手機錄音自保。基本上手機不離身。地點位於公司店面內 1樓 客人可自由進出之場所 目前是我暫時離開廁所 手機忘記攜帶 同事翻看我的手機 發現錄音中 控告我妨害秘密 目前已經做好筆錄。想確認我離開這1-2分鐘會造成哪些問題呢。 基本上無特殊內容錄音當天就會刪除 保留的錄音都是我為談話一方 無外傳也非無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因勞資糾紛調解期間,於公司店面(開放空間)開啟手機錄音自保
  2. 當事人暫時離開廁所1-2分鐘,將手機遺留,同事發現手機錄音並提告妨害秘密
  3. 錄音特性:
    • 一般當天即刪除
    • 保留之錄音皆有當事人參與對話
    • 未曾外流
    • 目的為勞資糾紛自保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本案應檢視:

(1) 「無故」要件:

  • 當事人因勞資糾紛在身,錄音自保應有正當理由
  • 應不符合「無故」之要件

(2) 「非公開」要件:

  • 錄音地點位於店面1樓,屬客人可自由進出之開放空間
  • 應不符合「非公開」之要件
  1.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

二、阻卻違法事由

  1. 具備自我權利保護之正當性:
  • 有進行中之勞資糾紛調解
  • 錄音作為自我保護手段之必要性及相當性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保存相關錄音作為勞資糾紛之證據
  • 製作錄音紀錄,註明時間、地點及目的
  • 刪除與勞資糾紛無關之錄音
  1. 長期建議:
  • 建議事先告知將進行錄音
  • 避免將錄音設備置於無人看管狀態
  • 加強手機保密措施

肆、結論

考量本案錄音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建議:

  1. 說明錄音目的係為勞資糾紛自保之正當理由
  2. 強調錄音地點為開放空間之特性
  3. 證明未有外流之事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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