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不當發言涉及誹謗案

主任教官在你未接獲任何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通知,警方的事故初判表也未出爐,也根本不知有人要提告的情況下,向你班上三位以上的同學在學務處說你「要被告肇事逃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校內主任教官在未接獲任何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通知,且警方事故初判表尚未出爐的情況下,向當事人班上三位以上同學在學務處宣稱當事人「要被告肇事逃逸」之事件。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名譽權侵害
  • 主任教官未經查證即對外宣稱當事人涉及肇事逃逸罪嫌,應構成對當事人名譽權之侵害
  •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者,被害人應得請求回復名譽及相當之金錢賠償

二、行政責任

  1.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 主任教官未經當事人同意,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告知義務
  • 本案涉及個人資料之不當揭露,可能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

三、教育人員責任

  1. 教育人員倫理規範
  • 身為教育人員應謹守分際,不得對學生做出不實評價或不當揭露個人資料
  • 主任教官之行為可能違反教育人員應有之倫理規範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性處理
  • 向學校提出申訴,要求停止不實言論之散布
  • 請求學校進行調查並作成紀錄
  • 要求主任教官向受影響之同學澄清說明
  1. 證據保全
  • 蒐集相關證據,包含在場證人之證詞
  • 記錄事發時間、地點、過程及影響
  1. 法律途徑
  • 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名譽及損害賠償
  • 向主管機關提出行政申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主任教官之行為可能涉及名譽權侵害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1. 優先透過校內申訴管道尋求解決
  2. 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3.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以確保權益不受侵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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