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當初判定$12000/月 可分30期償還的欠款 114/5/15日就是最後一期 但目前尚欠3000元未補齊可能會延遲幾天 對方就說要我支付利息$6000 下個月必須再匯款$11000給他 我一整個很莫名其妙 對方說我逾期本來就該支付該付的利息 而且浪費他的時間 還有律師費 我不太懂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案債權人要求支付$6,000利息,應視法院判決是否有明定遲延利息之約定。
若判決書未明定遲延利息,債權人不應任意加收高額利息。即使有約定,其年利率亦不得超過20%之上限。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除非原判決明文規定,債權人不得任意增加債務金額或要求支付律師費用。
本案債權人要求支付之$11,000額外費用,若非屬判決內容,應無法律依據。
短期建議
應對措施
關於欠款部分,建議儘速清償最後一期$3,000,以免衍生其他爭議。
考量債權人要求之額外費用可能缺乏法律依據,建議先確認判決書內容,再決定是否給付。
建議保留所有還款證明,並於最後一期還款後請債權人開立清償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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