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5/5應發放4月薪資(本人於4/30離職) 雇主惡意拖欠薪資電話不接訊息話術拖欠 雇主5/5承諾沒問題會按時發放 卻於5/5傍晚通知因剛成立公司行號戶頭金額無法動用為由 需改至5/12發放薪資 (原先想透過勞工局申請調解,但因只有雇主手機,勞工局聯絡也無果所以無法進行後續調解事宜) 5/5當天要求雇主提供薪資明細 雇主就開始消失不回應訊息 等5/12當天也遲未有薪資入帳 進而聯絡當初自稱主管的鄭先生 鄭先生口頭承諾5/15會發放一萬薪資剩餘5/20會全額發放完畢,5/15當日 鄭先生電話封鎖訊息不回,也遲未見薪資入帳,本人前往派出所詢問解決事宜,員警有替我撥電話連絡二位雇主但皆未接聽,隔日鄭先生回訊息說有從雇主手中拿到一萬薪資要支付給我,但因為需要前往警局,做筆錄無法支付給我,但疑點1.我並未提告警局何來做筆錄,警察也有致電給我說對方沒有前往,後續警察有說對方有回電 但無重點也未提到何時支付我薪資,我就透過臉書網站「靠北菜市場」請求其他攤販協助協尋雇主,但反被恐嚇傷害商譽,進而藉此不給薪資,想請問此事件應當法院按鈴申告提供訴狀嗎?
本案當事人於4/30離職,雇主原應於5/5發放4月薪資,但雇主以公司戶頭金額無法動用為由延期,並多次承諾給付但均未履行。期間雇主及主管迴避聯繫、作出不實陳述,並以商譽受損為由威脅拒付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案雇主應依法給付離職員工薪資,不得無故拖延。
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本案雇主已違反按期給付工資之義務,應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限期令其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2條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依第27條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者,亦處相同罰鍰。
考量本案雇主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給付規定,建議當事人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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