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20

夫妻分別財產制下的債務責任與贈與追回問題

請問: 102年已經辦夫妻分別財產制,之後的財產就是分開了嗎? 再置產也是分開的? 夫妻贈與會被追回? 因為先生是在100年組織合資公司。當負責人,配偶需要承擔負債風險? 111年2月購農地是用先生的名字,事實上款項是從太太房屋貸款而來的。112年1月先生用贈與給太太了, 但先生公司於111年7月有貸款ㄧ筆政府紓困貸款申請,有把這筆土地資料附上。 贈與的土地會被追回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102年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
  2. 先生於100年組織合資公司擔任負責人
  3. 111年2月以先生名義購買農地,資金來源為太太房屋貸款
  4. 111年7月先生公司申請政府紓困貸款,將該農地列入資料
  5. 112年1月先生將農地贈與給太太

貳、法律分析

一、分別財產制效力

  1. 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應屬丙類事件。
  2. 102年後取得之財產應依分別財產制規定處理,各自保有其財產權。

二、公司債務責任

  1. 依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配偶若未擔任公司職務或未為保證,應不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三、農地贈與效力

  1. 因農地購買資金來源為太太房貸,且贈與行為發生在公司貸款之後,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問題。
  2. 依有限合夥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保存以下證明文件:

    • 太太房貸資金流向證明
    • 農地購買相關交易文件
    • 分別財產制登記證明
  2. 關於農地贈與:

    • 應保留資金來源證明
    • 避免與公司財務混同
    • 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評估風險
  3. 公司營運注意事項:

    • 太太應避免簽署任何公司保證文件
    • 確實區隔個人與公司財務
    • 定期檢視公司營運狀況

肆、結論

  1. 考量分別財產制已生效,102年後取得之財產應屬分別所有。

  2. 關於農地贈與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問題,建議:

    • 完整保存交易憑證與資金流向證明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 注意與公司財務區隔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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