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20

商場店面租賃糾紛 - 押金退還爭議

我在大潤發商店街租了店面,113年11月續約時明確告知已經 1.更換負責人2.更換營登統編 (1.我因為都在國外居多不想經營了,員工欲接手經營2.是因為之前被檢舉營登地址不符,所以取消營登改為設籍課稅。以上皆有Line文字對話為證) 當時招商經理明確告知,流程上先用舊的營登(我名下已停業)續約,續約完成屆時再補新營登(員工名下營業中)更改即可。 後續變更負責人大潤發送件不過,所以必須一退一租,退租的流程店租壓金要壓2個月,預計3/20退款共計15萬元整壓金給我。 3/20號我去刷簿子並未到帳。致電大潤發才告知我少簽一份提前解約合約簽名,這中間我完全沒有接到消息通知!現在必須重新簽名並重新再跑流程需要再兩個月,壓金5/20才能退款。 時至今日5/20我依然沒有收到大潤發的退款,並且mail也都不回覆。 在3/20我得知新負責人(我之前員工)有積欠大潤發店租約2萬,並且跟客人有一些贈品糾紛。 請問我應該如何主張,才能拿回屬於我的15萬壓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原為大潤發商店街店面承租人,因不願繼續經營,擬將店面移轉予員工經營。

  2. 113年11月續約時已明確告知大潤發:

    • 更換負責人
    • 更換營業登記統編
  3. 大潤發招商經理表示可先用舊營登續約,後續再變更負責人,但送件未過,改採一退一租方式處理。

  4. 退租押金15萬元原定3/20退還,因少簽提前解約合約而延至5/20,但至今仍未收到退款。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權利關係認定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規定,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本案應屬正常租賃關係,原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明確可辨。

二、租金及押金之法律性質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正常租金係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押金返還請求權應可比照此原則處理。

三、新舊租約之獨立性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2條及第133條之規定,新訂租約與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方式有所不同。本案新承租人與原承租人之租賃關係應屬各自獨立,新承租人之違約情事不應影響原承租人之押金返還請求權。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向大潤發發送存證信函,要求依約返還押金
    • 檢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包括Line對話紀錄
    • 明確訂定履行期限
  2. 後續處理方式:

    • 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租賃押金返還爭議,建議採取下列步驟處理:

  1. 關於押金返還請求權,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催告大潤發履行返還義務。

  2. 考量新承租人所生之債務可能影響押金返還進度,建議明確主張契約關係獨立性,並要求大潤發不得將新承租人之債務作為拒絕返還押金之理由。

  3. 如大潤發仍拒絕返還押金,建議循調解程序處理,必要時提起訴訟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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