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潤發商店街租了店面,113年11月續約時明確告知已經 1.更換負責人2.更換營登統編 (1.我因為都在國外居多不想經營了,員工欲接手經營2.是因為之前被檢舉營登地址不符,所以取消營登改為設籍課稅。以上皆有Line文字對話為證) 當時招商經理明確告知,流程上先用舊的營登(我名下已停業)續約,續約完成屆時再補新營登(員工名下營業中)更改即可。 後續變更負責人大潤發送件不過,所以必須一退一租,退租的流程店租壓金要壓2個月,預計3/20退款共計15萬元整壓金給我。 3/20號我去刷簿子並未到帳。致電大潤發才告知我少簽一份提前解約合約簽名,這中間我完全沒有接到消息通知!現在必須重新簽名並重新再跑流程需要再兩個月,壓金5/20才能退款。 時至今日5/20我依然沒有收到大潤發的退款,並且mail也都不回覆。 在3/20我得知新負責人(我之前員工)有積欠大潤發店租約2萬,並且跟客人有一些贈品糾紛。 請問我應該如何主張,才能拿回屬於我的15萬壓金。
當事人原為大潤發商店街店面承租人,因不願繼續經營,擬將店面移轉予員工經營。
113年11月續約時已明確告知大潤發:
大潤發招商經理表示可先用舊營登續約,後續再變更負責人,但送件未過,改採一退一租方式處理。
退租押金15萬元原定3/20退還,因少簽提前解約合約而延至5/20,但至今仍未收到退款。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規定,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本案應屬正常租賃關係,原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明確可辨。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正常租金係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押金返還請求權應可比照此原則處理。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2條及第133條之規定,新訂租約與續訂租約之租金估計方式有所不同。本案新承租人與原承租人之租賃關係應屬各自獨立,新承租人之違約情事不應影響原承租人之押金返還請求權。
立即行動建議:
後續處理方式:
考量本案涉及租賃押金返還爭議,建議採取下列步驟處理:
關於押金返還請求權,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催告大潤發履行返還義務。
考量新承租人所生之債務可能影響押金返還進度,建議明確主張契約關係獨立性,並要求大潤發不得將新承租人之債務作為拒絕返還押金之理由。
如大潤發仍拒絕返還押金,建議循調解程序處理,必要時提起訴訟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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