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合資飲料店,朋友至113年後開始拖欠,以前不提供財報,約定的給錢日期都跳票,至今114年都為分紅,但是當初未簽屬合約,但有之前對方匯錢分紅的往來,請問這樣可以用什麼方式討回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雖無書面契約,但有下列事實應可認定合夥關係成立:
表決權 依民法第673條規定:「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當事人應有權參與合夥事務決策。
債務責任 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合夥人應共同承擔合夥債務。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合夥關係爭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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