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21

合資飲料店未簽約遭拖欠分紅糾紛

與朋友合資飲料店,朋友至113年後開始拖欠,以前不提供財報,約定的給錢日期都跳票,至今114年都為分紅,但是當初未簽屬合約,但有之前對方匯錢分紅的往來,請問這樣可以用什麼方式討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與朋友合資經營飲料店
  • 自113年起對方開始拖欠分紅款項
  • 對方不提供財務報表
  • 約定給付日期均有跳票情形
  • 雙方未簽訂書面合約
  • 有過往分紅匯款紀錄為證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認定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雖無書面契約,但有下列事實應可認定合夥關係成立:

  1. 雙方共同出資經營飲料店
  2. 有持續性分紅匯款往來紀錄
  3. 有約定分紅給付日期

二、合夥人權利義務

  1. 表決權 依民法第673條規定:「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當事人應有權參與合夥事務決策。

  2. 債務責任 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合夥人應共同承擔合夥債務。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1.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蒐集以下資料:
  • 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
  • 過往分紅匯款證明
  • 約定給付日期之相關證據
  • 通訊紀錄等書面往來文件

二、建議處理程序

  1. 存證信函通知
  • 要求提供財務報表
  • 催告給付積欠分紅
  1. 訴訟程序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給付積欠分紅
  • 查閱財務報表
  • 必要時終止合夥關係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合夥關係爭議,建議:

  1. 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合夥人義務
  2. 同時保全相關證據
  3. 若協商無效,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4.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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