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21

抵押物所有權移轉後之拍賣程序相對人認定

乙以所有之A地向甲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800 萬元借款 500 萬元後,將A地 出賣移轉於丙,嗣乙逾期未清償借款,則甲銀行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A地時,應以何人為相對人?又法院於裁定前,應否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下列事實:

  1. 乙以A地向甲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00萬元並借款500萬元
  2. 乙將A地所有權移轉予丙
  3. 乙逾期未清償借款
  4. 甲銀行擬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A地

貳、法律分析

一、執行程序相對人之認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本案應考量:

  1. 乙為原債務人,與甲銀行間存在借貸關係
  2. 丙為現所有權人,其財產權將受強制執行影響
  3. 基於程序利益保護,應以乙、丙為共同相對人

二、陳述意見機會之給予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本案中:

  1. 丙作為現所有權人,應屬利害關係人
  2. 法院應給予丙陳述意見機會,以保障其程序權利
  3. 丙得依法提出異議

參、處理建議

  1. 甲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注意:
  • 以乙、丙為共同相對人
  • 提供完整之權利證明文件
  • 檢附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1. 法院處理時應:
  • 通知丙陳述意見
  • 確認執行程序合法性
  • 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

肆、結論

  1. 關於執行相對人,應以原債務人乙及現所有權人丙為共同相對人,以符合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2. 考量丙之程序權利保障,法院於裁定前應給予丙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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