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持搜索票欲搜索特定對象,但該對象不在場所內。警察仍進入屋內搜索並發現吸食器,隨後將在場人帶回警局驗尿。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搜索票應記載:
本案搜索票應係針對特定人開立,當該特定人不在場所內時,應不得擴及對其他人或物之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之情形限於:
本案並未符合上述無票搜索之法定要件,警察逕行搜索並扣押吸食器的行為,可能已逾越法定權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應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始得搜索。
考量本案警察執行搜索可能逾越搜索票效力範圍,且未符合無票搜索之法定要件,建議當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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