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的台鐵逃票事件有人將自己的行為自拍上網po文 我把他的po文截圖下來並貼到fb 並打下 為什麼現在人違規都要昭告天下?這樣有妨害名譽嗎 他原始貼文有他的臉部照片 會不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
當事人將他人在社群媒體上公開分享的台鐵逃票行為截圖並轉貼到Facebook,同時: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臉部照片屬於「特徵」,應屬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案應可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之例外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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