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逃票自拍文是否涉及名譽及個資法

先前的台鐵逃票事件有人將自己的行為自拍上網po文 我把他的po文截圖下來並貼到fb 並打下 為什麼現在人違規都要昭告天下?這樣有妨害名譽嗎 他原始貼文有他的臉部照片 會不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將他人在社群媒體上公開分享的台鐵逃票行為截圖並轉貼到Facebook,同時:

  1. 附帶評論文字「為什麼現在人違規都要昭告天下」
  2. 該截圖內容包含原始發文者的臉部照片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部分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臉部照片屬於「特徵」,應屬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本案應可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之例外規定:

  • 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二、合法性評估

  1. 蒐集及處理行為:
  • 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因資料來源為當事人自行公開
  • 使用目的在於社會現象評論,具正當性
  1. 利用行為:
  • 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應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 本案轉貼行為可能符合第20條第1項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例外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將原始發文者臉部進行馬賽克處理,降低個資外洩風險
  2. 若原始發文者依個資法第19條第2項表示反對,應考慮移除相關內容
  3. 評論內容應著重於社會現象討論,避免針對個人進行評價
  4. 保留轉貼時的相關證據,以備日後舉證所需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建議:

  1. 雖然轉貼行為可能符合個資法之例外規定,但仍應注意保護當事人隱私
  2. 為避免爭議,建議對於個人識別資訊進行適當處理
  3. 若接獲當事人反對,應審慎評估是否移除相關內容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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