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人物: 1. 李老先生:表意人、受扶養權利人,債務纏身。 2. 大兒子李強(55 歲):銀行法務主管,對法律較為了解,但個性精明,注重自身利益。 長期以來,他與妹妹小美共同負擔李老先生的扶養費,每月各給付2萬元。 3.小女兒李美(50歲):畫家,個性善良單純,不諳世事。每月固定给付李老先生 2萬元扶養費。 4. 陳律師:李老先生的舊識,也是他在公司倒閉時提供法律諮詢的律師。 5. 王太太:李老先生的鄰居,為人熱心,常照顧李老先生。 李老先生(85歲,無配偶,育有一子一女)年輕時是個成功的企業家,但晚年經營不善,公司倒閉,積欠銀行債務數千萬元。他名下雖有一棟位於精華區的透天厝(市價 3,000萬元),但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銀行,擔保債務金額高達 4,000 萬元。李老先生晚年生活清苦,主要靠兒女每月給付扶養費度日。•2025 年3月1日,李老先生在與大兒子李強閒聊時,李強嘆氣說:「爸,您這棟房子市值雖然高,但銀行債務更多,我們現在還在負擔您的扶養費,將來若繼承這房子,可能還要背負更多債務,真是兩難啊。」 •李老先生聽了,心裡很難過,覺得自己給兒女添了麻煩。他想了想,對李強說:「既然這樣,我看這房子也沒什麼用處了,反正我也住不久了。不然,我就把它送給你吧,這樣將來就不用擔心繼承的問題了。」 •李強聽後大喜,他知道父親對法律不甚了解,便說:「爸,這真是太好了!您真是為我們著想!那您說了就算,我們找個時間去辦手續!」 。幾天後,李強在家庭聚餐時,不經意地向妹妹小美提及父親已同意將房子贈與給他。小美聽到後感到非常驚訝和不解,她知道父親的房子還有鉅額抵押權,且父親一直說那房子 是留給子孫的。 •小美私下詢問李老先生,李老先生說:「唉,你哥說房子債務太多,將來會是個負擔,我不想讓你們麻煩,就想著不如現在就給他,省得麻煩。」小美感到父親的語氣中帶著疲憊和無奈。 隱憂: •隨著李老先生年事已高,身體狀況日益衰退,醫療和照護費用逐漸增加,每月4 萬元的扶養費已顯得捉襟見肘。李強和小美都感受到沉重的經濟壓力。 •李強尤其擔心,父親的債務可能在繼承時會牽連到自己。他曾多次向小美提及父親的債務問題,但小美總是說:「爸爸都這麼老了,我們做子女的,盡力就好。」 1.如律師所說,李老先生向李強表示要「贈與房子」的意思,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2.李老先生將房子贈與給李強會出現甚麼法律問題?
本案涉及李老先生(85歲)欲將名下一棟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房屋贈與給大兒子李強的案件。該房屋市值約3,000萬元,但已設定4,000萬元抵押權予銀行。李老先生目前主要依靠兩名子女每月各給付2萬元扶養費維生。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本案中李強與李美作為子女,對李老先生負有扶養義務。
李老先生的贈與意思表示可能存在下列瑕疵:
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優先負擔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應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李老先生年事已高,應符合此要件。
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若贈與完成後李強減少或停止扶養,可能加重李美的扶養負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
建議李老先生暫緩辦理贈與:
若確定要進行贈與:
考量李老先生的贈與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瑕疵,且贈與行為可能影響其受扶養權利,建議應審慎評估贈與決定。同時,應確保子女依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條規定繼續履行扶養義務,以保障李老先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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