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負有交付及權利移轉之義務。建商應交付符合契約約定品質之房屋。
房屋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建商應交付符合契約約定品質之房屋,買方則負有支付價金之義務。
房屋存有缺失未改善,應構成不完全給付:
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建商:
保全相關證據:
若建商仍不改善:
考量本案房屋尚有缺失未改善,建議買方可依法主張不完全給付,拒絕先行交屋。建議買方應以存證信函要求建商限期改善,並保全相關證據。若建商仍不履行改善義務,買方可依法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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