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瑕疵糾紛-建商強制交屋爭議

如果已經過戶了,但房子還有很多缺失尚未處理,建設公司可以要求客戶先交屋在做改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房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過戶)
  • 房屋存在缺失尚未改善完成
  • 建商要求客戶先行交屋,再進行缺失改善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負有交付及權利移轉之義務。建商應交付符合契約約定品質之房屋。

  2. 房屋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建商應交付符合契約約定品質之房屋,買方則負有支付價金之義務。

  3. 房屋存有缺失未改善,應構成不完全給付:

    • 買方應可依民法第359條主張先行改善後再交屋
    • 買方可拒絕支付尾款直到缺失改善完成
    • 買方可能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二、建商義務與責任

  1. 建商不得強迫客戶先行交屋:
    • 交屋前應完成約定之房屋品質
    • 未改善即要求交屋可能違反契約義務
    • 客戶應有權拒絕交屋直到缺失改善完成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建商:

    • 詳細列舉房屋缺失項目
    • 要求限期改善
    • 明確表明拒絕交屋立場
  2. 保全相關證據:

    • 拍照存證房屋缺失
    • 保留與建商往來文件
    • 記錄相關時間及過程
  3. 若建商仍不改善:

    • 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訴訟
    • 聲請假處分保全權益
    • 依法主張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房屋尚有缺失未改善,建議買方可依法主張不完全給付,拒絕先行交屋。建議買方應以存證信函要求建商限期改善,並保全相關證據。若建商仍不履行改善義務,買方可依法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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