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性交談誘使未成年人拍攝不當影像案

成年人跟未成年人在網路上聊色,僅未成年人指示成年人拍攝、交付性相關之照片或影像,這樣該成年人有觸法可能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成年人依未成年人指示,拍攝並交付性相關照片或影像予該未成年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散布猥褻物品罪
  • 依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猥褻之圖畫、影像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成年人拍攝並交付性相關照片/影像的行為,應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1. 對未成年人散布猥褻物品之加重處罰
  •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對未滿18歲之人為性剝削行為應加重處罰。
  • 本案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可能涉及該條例之加重處罰規定。
  1. 不能以被害人同意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均應處罰。
  • 本案即使是未成年人主動要求,仍不得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相關行為
  • 應立即停止與未成年人進行任何性相關對話及影像交換。
  • 刪除所有相關照片、影像等內容。
  1. 尋求法律協助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了解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 如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應誠實配合調查。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建議:

  1. 立即停止所有相關行為
  2. 刪除相關內容以避免進一步觸法
  3.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4. 提高對兒少保護之警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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