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日早上感冒到醫院就醫,特別跟醫生說,因工作滿滿要開車,不能服用具安眠性質的藥品,醫生雖答應,但仍開了略具安眠性質的藥品。A信任藥品,但自身體質代謝差,服用後開車上路,卻有著漸濃的睡意,行車左搖右擺險象環生。二十分鐘後不小心撞傷(輕傷)了過馬路的幼童,但A仍沒有察覺的繼續往前開,直到三百公尺外被警察攔下。(1)A是否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3條)?(2)若A成立過失致幼童輕傷,與肇事逃逸罪間應如何論罪?
A某日因感冒就醫,雖向醫生表明不能服用安眠藥品,但醫生仍開具略具安眠性質的藥品。A服用後開車上路,因體質代謝差而產生睡意,行車左搖右擺,撞傷過馬路幼童(輕傷)後未察覺繼續往前開,直到三百公尺外被警察攔下。
本案中,A服用具安眠性質藥品後駕車,應可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考量以下因素:
關於撞傷幼童後離開現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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