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日期:114年4/23 晚上八點多 我的同事叫a因為4/22被公司通知5月調動到其他分店,我們有在Line 上聊天,隔天上班主管有跟我說下個月他會調店的事,我有跟主管說我有在安慰他讓他過去試試不要沒試試看就離職,b那天上早班我是上晚班,主管在問我的時候他在旁邊。 因為b隔天要照大腸鏡所以他晚飯就沒辦法跟我一起吃,我那天撐到晚上8點半左右決定到隔壁買麵線吃,要離開的時候有看到a傳訊息的通知,我沒有點開打算回來在回他,出去時我記得我手機是到蓋在桌子上的,就拿錢包準備要出發,第一次要走出去的時候b剛好在泡保可淨,他就說保可淨加水之後會發熱欸,於是我回頭去摸了一下後,就第二次轉身離開店裡,之後買完回來我發現我的手機怎麼一半在桌上一半懸空,因為我記得我是到蓋走出去的,而且我不可能把自己的手機放這樣,當下就有覺得怪怪的我的手機感覺被移動過,所以後來想說如果他有移動應該會說,所以試探性說了太誇張了喔我的手機推就去一點,但他把它推就去還手忙腳亂沒有其他東西,我當下覺得會不會是自己記錯了,之後我看了我的手機鎖頻的地方訊息欄全部不見了包括Line通知跟一下其他app的通知。 平常用餐時間沒在附近買餐點就是用我的手機在外送平台點餐,這樣的狀況持續有2年左右,平常我會解鎖給同事點餐,但有時候有客人在忙時我會說密碼是聖誕節並同意他們解鎖然後在旁邊。因為持續幾次所以不排除他是不是記起來了,因為沒有證據所以當天就很懷疑自己。 4/24跟店長上班,那天我有提到我覺得手機被解鎖偷看了,主管說調監視器啊,我就覺得這樣如果是真的我會很難面對跟他一起上班,就直接證實他真做了這件事,我就跟主管說有點可怕我想一下好了 4/25我跟閨蜜出去吃飯有提到這件事,他們覺得要給自己一個答案,去看一下,我想了一下覺得隔天上班看一下好了 4/26 2點上班就在跟主管(店長)說我可以看監視器嗎,那經過店長同意我看了監視器就發現怎麼會這樣第一次轉身的時候手就摸在我的手機上,第二次轉身更直接自己拿起來看,時間算一下有25秒,我走出去之前覺得麵線攤就在隔壁再加上應該知道基本尊重相信他才離開的,我跟店長跟a,還在想會不會他拿的是他自己的手機,結果後續畫面他離開位子轉身後再拿起的那隻手機才是他的,因為他的手機有手機掛繩(掛在脖子上那種)線很長所以不會看錯,當下看完監視器我很難以置信怎麼會這樣,店長了解事情之後有跟我說可以先自己跟他談談,不行的話公司會協助介入處理。 4/30 因為班都沒搭到只剩4/30我早班上到2點,他晚班2點上班會遇到而已,當天我有詢問我另一個同事跟他說等等會跟他談這件事,那他會覺得尷尬嗎,如果尷尬那我就找他去後面談,同事說沒關係他也覺得第三個人在也能證明他說的話,畢竟有監視器畫面,我一開始是覺得他承認我就原諒他請他下次不要這樣做。 等他上班我也借了同事的手機跟我自己的手機一起錄音,這件事發生讓我覺得保險起見錄個音好了,一開始問他他說可能是媽媽打給我,但是那天媽媽沒有打給我,我想他說明事情但得到的回答卻是他說他沒有意識沒印象,連看完監視器畫面還是說自己沒有意識沒印象的滑我手機,到最後他說可能是a傳訊息給我他好奇點開,但沒有印象沒有意識還能知道a傳訊息給我,當天他所說的道歉都依然夾帶著自己是沒有意識沒有印象的,讓我很難接受這樣的道歉,監視器都拍的清清楚楚,讓我很害怕他到底心裡在想什麼,越來越難面對他。 4/30離開店裡有打給店長說明剛剛發生的事情,店長請我提供錄音檔他會請公司協助處理,因5月排班已定店長5/4才能遇到他,他說他會先約談他讓我這幾天搭班除了公事之外不要有交集。 5/2 很不想看到他,但還是去面對了,他在我10點ㄧ上班,來說他覺得他要跟我談談,他說他道歉但他當下真的是沒有意識的,畢竟過了2天還說沒有意識的滑了我的手機在道歉,讓我覺得他真的沒有反省過,讓我更害怕他這個人,我馬上跟他說公事公司會協助助理,其他的跟警察說吧。 公司後續讓他自己離職,他本人卻跟公司主管說他有跟我道歉了是我自己不接受,於是我決定替自己爭取該有的權益。
本案當事人於114年4月23日晚間8點多離開工作崗位購買晚餐時,同事B趁其不在,未經同意擅自解鎖並查看當事人手機內容約25秒。事後經由監視器畫面確認該行為,當事人多次與B溝通,B雖承認但宣稱「沒有意識」、「沒有印象」。案件已由公司介入處理,B已離職。
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本案B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使用手機,應屬無權處分行為。
本案B的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已介入處理並讓B自行離職,就勞動法規而言,B的行為可能構成職場不當行為。
考量本案B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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