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日期:114年4/23 晚上八點多 我同事a因為4/22被公司通知5月調動到其他分店,我們有在Line 上聊天,隔天上班主管有跟我說下個月他會調走的事,我有跟主管說我知道,我有在安慰他請他過去試試不要沒試試看就離職,b那天上早班我是上晚班,主管在問我的時候他在旁邊。 因為b隔天要照大腸鏡所以他晚飯就沒辦法跟我一起吃,我那天撐到晚上8點半左右決定到隔壁買麵線吃,要離開的時候有看到a同事傳訊息的通知,我沒有點開打算回來在回他,出去時我記得我手機是到蓋在桌子上的,就拿錢包準備要出發,第一次要走出去的時候b剛好在泡保可淨,他就說保可淨加水之後會發熱欸,於是我回頭去摸了一下後,就第二次轉身離開店裡,之後買完回來我發現我的手機怎麼一半在桌上一半懸空在桌子外面,因為我記得我是倒蓋走出去的啊,而且我不可能把自己的手機放這樣,當下就有覺得怪怪的我的手機感覺被移動過,所以後來想說如果他有移動應該會說,所以試探性說了太誇張了喔我的手機推就去一點,但他把它推進去就手忙腳亂摸了周圍的東西,我當下覺得會不會是自己記錯了,之後我看了我的手機,鎖頻的地方訊息欄全部不見了包括Line通知跟一些app的通知。 平常跟其他人上班,用餐時間沒在附近買餐點就是會用我的手機在外送平台點餐,這樣的狀況持續有2年左右,平常我會解鎖給同事點餐,但有時候有客人在忙時我會說密碼是聖誕節並同意他們解鎖,並且我就在旁邊。因為持續幾次所以不排除他是不是記起來了,因為沒有證據所以當天就很懷疑自己。 4/24跟店長上班,那天我有提到我覺得手機被解鎖偷看了,主管說調監視器啊,我就覺得這樣如果是真的我會很難面對跟他一起上班,如果有就會直接證實他真做了這件事,我就跟主管說有點可怕我想一下好了 4/25我跟閨蜜出去吃飯有提到這件事,他們覺得要給自己一個答案,我想了一下覺得隔天上班看一下好了 4/26 下午2點上班就在跟主管(店長)說我可以看監視器嗎,那經過店長同意我看了監視器就發現他真的拿起我的手機,而且畫面在我第一次轉身的時候手就摸在我的手機上,第二次轉身更直接自然的拿起來,時間算一下有25秒,我走出去之前覺得麵線攤就在隔壁再加上應該知道基本尊重相信他才離開的,我跟店長,還在想會不會他拿的是他自己的手機,結果後續畫面他離開位子轉身後再拿起的那隻手機才是他的,因為他的手機有手機掛繩(掛在脖子上那種)線很長所以不會看錯,當下看完監視器我很難以置信怎麼會這樣,店長了解事情之後有跟我說可以先自己跟他談談,不行的話公司會協助介入處理。 4/30 因為班都沒搭到只剩4/30我早班上到2點,他晚班2點上班會遇到而已,當天我有詢問我另一個同事跟他說等等會跟他談事情,他如果覺得尷尬那我就找他去後面談,同事說沒關係他也覺得第三個人在也能證明他說的話,畢竟有監視器畫面,我一開始是覺得他承認我就原諒他請他下次不要這樣做。 等他上班我也借了同事的手機跟我自己的手機一起錄音,這件事發生讓我覺得保險起見錄個音好了,一開始問他,他說可能是當下媽媽打給我,但是那天媽媽沒有打給我(沒有紀錄),我問他有偷看我的手機嗎,但得到的回答卻是他說他沒印象有這件事他是沒有意識的,連看完監視器畫面還是說自己沒有意識沒印象的滑我手機,到最後他有說可能是a傳訊息給我他好奇點開,但沒有印象沒有意識還能知道a傳訊息給我,當天他所說的道歉都依然夾帶著自己是沒有意識沒有印象的並且笑笑的好像這件事沒什麼,讓我很難接受他這樣的道歉,監視器都拍的清清楚楚自己也說了好奇點開,還在說沒印象,讓我很害怕他到底心裡在想什麼,當下很難在面對他就選擇先離開,離開店裡有打給店長說明剛剛發生的事情,店長請我提供錄音檔他會請公司協助處理,因5月排班已定店長5/4才能遇到他,他說他會先約談他讓我這幾天搭班除了公事之外先不要有其他交集。 5/2 很不想看到他,但還是要去上班要去面對,他在我10點ㄧ上班,來跟我說他覺得我們要談談,我說要談什麼你可以說,他說要跟你道歉但當下他真的是沒有意識的,畢竟過了2天還說沒有意識的滑了我的手機,這樣的道歉讓我覺得他真的沒有反省自己,因為太害怕而且當下就只有我們兩個上班沒有其他人在,所以我馬上跟他說公司會協助助理,其他的跟警察說就好,主管請我們公事以外先不要有交集。 公司後續讓他自己離職,並且他本人跟公司主管說他有跟我道歉了是我自己不接受的,他的道歉中都還是說自己沒意識沒印象,這樣的道歉要我怎麼接受,等了一個月了我發現他都還是跟同事正常上班,跟我上班就都不會說話,遲遲等不到真誠的道歉,於是我決定替自己爭取自己的權益。
本案當事人於114年4月23日晚間8點多外出用餐時,同事B趁其不在時未經同意擅自解鎖並查看其手機內容約25秒。事後透過監視器畫面確認此事,但B始終宣稱「沒有意識」、「沒有印象」,僅承認「可能是好奇點開」同事A的訊息。公司後續處理讓B自行離職,但B仍未真誠道歉。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本案B未經同意擅自查看當事人手機內容,應已侵犯憲法所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關於本案B未經同意擅自查看手機內容之行為,應已侵犯憲法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建議當事人可循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雙軌進行。考量職場安全,建議採取相關防護措施,必要時可請求公司協助調整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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