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中,被告與原告私下簽訂和解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可知:
考量本案涉及非告訴乃論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依職權進行偵查,當事人間的和解應不影響刑事追訴程序,但可能作為量刑參考。建議當事人應認知和解僅具民事效力,並相應調整其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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