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書效力爭議

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被告跟原告私下簽的和解書,是有效力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非告訴乃論刑事案件中,被告與原告私下簽訂和解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非告訴乃論案件的特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可知:

  1. 檢察官對於非告訴乃論案件應依職權進行偵查
  2. 案件一旦進入偵查程序,當事人間的和解應不影響檢察官的偵查權限

二、和解效力分析

  1. 民事效力
  • 和解書應具有民事上之契約效力
  • 可作為民事賠償請求之依據
  1. 刑事效力
  • 因檢察官依法應進行偵查,私下和解應不影響刑事追訴程序
  • 和解事實可能作為量刑參考因素

參、處理建議

一、對被告之建議

  1. 妥善保管和解書作為有利證據
  2. 積極配合偵查程序
  3. 可於訴訟中提出和解事實,作為請求從輕量刑之依據

二、對被害人之建議

  1. 了解和解不影響刑事追訴
  2. 保留民事求償權利
  3. 可於偵查中表達對被告之態度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非告訴乃論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依職權進行偵查,當事人間的和解應不影響刑事追訴程序,但可能作為量刑參考。建議當事人應認知和解僅具民事效力,並相應調整其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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