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銀行帳戶莫名變成警示帳戶,後面我看前女友的手機,看到她跟別人的對話才發現原來她把我網銀的帳號密碼給了別人,這很明顯我的帳號就是被她賣給了做詐騙的人,我要如何證明我的銀行帳戶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盜賣?
當事人銀行帳戶遭前女友未經同意,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導致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當事人欲證明帳戶遭盜賣係在不知情情況下發生。
前女友未經同意洩漏當事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前女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本法目的在於「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
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疑似洗錢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因此當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可能是金融機構依法進行通報所致。
立即採取行動:
證據蒐集: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及洗錢防制相關規範,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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