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託比特幣事務所指導本人操作比特幣,但事前僅已文字詢問如果失敗需要給付原本成功要付的六成酬金,本人當時僅說明已看完並未說明好或是同意,而今日因本人操作失誤而虧錢 但是事務所主張如未成功仍然需要支付
當事人與比特幣事務所簽訂比特幣操作指導契約,事務所於契約前以文字告知若操作失敗仍需支付原定酬金之六成。當事人對此條款僅表示「已看完」,未明確表示同意。後因當事人操作失誤造成虧損,事務所要求支付約定酬金之六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本案中: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本案中:
考量本案當事人未明確同意酬金條款,可能涉及契約是否成立之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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