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26

買賣契約中標的物滅失之效力

甲有一價值五十萬元之車 於六月二日以四十萬出賣於乙 若該車因地震於六月三日滅失 試問兩人法律關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擁有價值50萬元之車輛
  2. 甲於6月2日以40萬元出賣予乙
  3. 該車於6月3日因地震滅失
  4. 需確認買賣契約效力及危險負擔歸屬

貳、法律分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甲乙就系爭車輛及40萬元價金達成合意,應已成立有效買賣契約。

二、危險負擔之歸屬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案需視車輛是否已完成交付而定:

  1. 若車輛尚未交付:
  • 危險應由出賣人甲負擔
  •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1. 若車輛已交付:
  • 危險應由買受人乙負擔
  • 乙仍應支付價金40萬元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確認車輛交付狀態
  2. 若尚未交付:
    • 甲免為給付義務
    • 乙免為價金給付
    • 若乙已支付價金,可依民法第266條第2項請求返還
  3. 若已完成交付:
    • 乙應履行價金給付義務
    • 建議確認是否投保

肆、結論

  1. 關於買賣契約效力,應已有效成立
  2. 考量地震致車輛滅失之危險負擔,建議:
    • 確認交付狀態
    • 依民法第373條判斷權利義務
    • 依實際情況適用民法第225條及第266條處理後續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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