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有⼦⼄、丙、丁、戊四⼈。⼄男⽣A女後,其妻死亡。戊男與⼰女 亦成婚。丙男與庚女亦為夫妻,⽣下E、F、G三⼦。A女長⼤後與B男結婚 後,⽣下C與D。戊男先於甲男死亡。其後⼄男與A女赴國外考察,中途遇⾞ 禍同時死亡。死亡時⼄男留下財產240萬元,A女留下60萬元。當⼄男、A女 死亡之噩耗傳回國內後,甲男突發⼼臟病死亡⽽留下財產480萬元、此時丙男 ⼼情難過,依法表⽰拋棄繼承。 (⼀)甲男死亡後,其留下財產480萬元,應如何繼承? (⼆)⼄男死亡後,其留下財產240萬元,應如何繼承? (三)A女死亡後,其留下財產60萬元,應如何繼承?
本案涉及甲男、乙男及A女三人相繼死亡的遺產繼承問題,時序如下: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甲男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包括: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規定,乙男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A女。然因A女與乙男同時死亡,依法不發生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第二款規定,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繼承,即甲男。但甲男後死亡,其應繼分應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規定,A女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C、D,以及其配偶B男。
關於甲男遺產480萬元,應由丁男直接繼承,乙男之應繼分由C、D代位繼承,戊男之應繼分由己女代位繼承,丙男拋棄繼承部分依比例分配予其他繼承人。
關於乙男遺產240萬元,應由其他繼承人依法繼承。
關於A女遺產60萬元,應由其配偶B男與子女C、D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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