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為兄弟。甲男有妻丙女,⼦丁男與戊男。⼄男亦有⼦⼰ 男。丁男與庚女依法結婚後,⽣A男、B男與C男三⼦。甲男因丁男對 其有重⼤侮辱⾏為,故聲明丁男不得繼承其財產。不久甲男依法立⼀ ⾃書遺囑,分別贈與其兄⼄男三⼗萬元,贈與其姪兒⼰男亦三⼗萬 元。於A男、B男、C男長⼤成年後,庚女⽣病死亡,丁男續弦辛女。A 男對丁男的再婚⼤為不滿,於爭吵中,⼀時氣憤,將丁男殺害死亡, ⽽被判刑⼗⼆年。其後甲男因⾞禍死亡,⼄男先發現甲男所立之遺 囑,偷偷將贈與⾃⼰之三⼗萬元改為八⼗萬元,但立即為丙女所識 破。試問:甲男死亡時,如留下其財產四百八⼗萬元時,應如何被繼 承?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甲男所立遺囑應屬有效。
乙男竄改遺囑行為應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應喪失其受遺贈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丁男因「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應喪失繼承權。
A男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應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合法繼承人及應繼分如下:
遺產分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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