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27

遺囑繼承糾紛與遺囑竄改案

甲與⼄為兄弟。甲男有妻丙女,⼦丁男與戊男。⼄男亦有⼦⼰ 男。丁男與庚女依法結婚後,⽣A男、B男與C男三⼦。甲男因丁男對 其有重⼤侮辱⾏為,故聲明丁男不得繼承其財產。不久甲男依法立⼀ ⾃書遺囑,分別贈與其兄⼄男三⼗萬元,贈與其姪兒⼰男亦三⼗萬 元。於A男、B男、C男長⼤成年後,庚女⽣病死亡,丁男續弦辛女。A 男對丁男的再婚⼤為不滿,於爭吵中,⼀時氣憤,將丁男殺害死亡, ⽽被判刑⼗⼆年。其後甲男因⾞禍死亡,⼄男先發現甲男所立之遺 囑,偷偷將贈與⾃⼰之三⼗萬元改為八⼗萬元,但立即為丙女所識 破。試問:甲男死亡時,如留下其財產四百八⼗萬元時,應如何被繼 承?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男死亡時遺留財產480萬元
  2. 甲男生前立有自書遺囑,贈與兄弟乙男30萬元及姪兒己男30萬元
  3. 乙男竄改遺囑金額但被丙女發現
  4. 甲男生前因丁男重大侮辱而聲明其不得繼承
  5. 丁男被其子A男殺害死亡
  6. 涉及繼承人:配偶丙女、子戊男、孫B男、孫C男

貳、法律分析

一、遺囑效力分析

  1.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甲男所立遺囑應屬有效。

  2. 乙男竄改遺囑行為應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應喪失其受遺贈權。

二、繼承人資格分析

  1.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丁男因「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應喪失繼承權。

  2. A男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應喪失繼承權。

三、遺產分配

  1.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合法繼承人及應繼分如下:

    • 配偶丙女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 其餘二分之一由戊男及B、C男(代位繼承丁男應繼分)共同繼承
  2. 遺產分配計算:

    • 總遺產:480萬元
    • 扣除有效遺贈(己男30萬元)
    • 實際可分配遺產:450萬元
    • 分配方式:
      • 丙女:225萬元
      • 戊男:112.5萬元
      • B男:56.25萬元
      • C男:56.25萬元

參、處理建議

  1. 應先確認遺囑真偽及有效性
  2. 執行有效遺贈部分
  3. 依法定應繼分進行遺產分配
  4. 建議以書面約定分割方式並辦理相關登記

肆、結論

  1. 關於乙男竄改遺囑行為,建議依民法第1145條處理,使其喪失受遺贈權
  2. 考量繼承人資格喪失情形,建議依上述應繼分進行遺產分配
  3. 如有爭議,建議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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