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鰥夫,有⼄、丙、丁三⼦,該三⼈均未婚,丙收養⼀⼦ 戊。某⽇,⼄脅迫甲書立繼承之遺囑,遺贈甲所有之 A 地予⼄,嗣 後甲在該遺囑上註明廢棄。丙為慶祝甲之⽣⽇,陪同甲到東南亞旅 遊,甲和丙同時感染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返臺後⼆⼈病重,丙死亡 ⼆⽇後,甲亦死亡。丁於甲死亡之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 請問:⼄、丁、戊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
本案涉及甲之遺產繼承問題,主要爭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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