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後,應「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因此,雇主(公司)應依法執行扣薪。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其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債務人雖得對執行名義提起異議之訴,但單純提出異議並不當然停止執行程序。除非法院另有裁定,否則扣薪命令仍應持續執行。
關於6月份薪資扣押事宜,考量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建議仍應依法執行扣薪,不宜因異議程序進行而擅自停止。如有實際困難,應循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調整執行方式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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