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29

電視買賣交付時遇車禍毀損之爭議

甲以電話向乙購買某類型電視機,約定於三月一日下午三時送至甲之住所交付。甲以信用卡 先支付部分價金。乙於三月一日選定 A 電視機,於當日下午三時送至甲宅時,甲突因車禍住院 未歸,乙等到三點半,見甲未歸,回店途中因過失遭車禍,致該電視機滅失。問甲得否向乙請求 交付電視機?乙得否向甲請求約定之價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以電話向乙購買電視機,約定3/1下午3時送至甲住所交付
  2. 甲已先以信用卡支付部分價金
  3. 乙於約定時間送達,但甲因車禍住院未歸
  4. 乙等待30分鐘後離開,回程因過失遭遇車禍致電視機滅失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之成立與效力

  1. 本案買賣契約應已合法成立且生效
  2.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乙已選定特定A電視機作為給付標的,應視為標的物已特定

二、給付不能之認定

  1. 標的物因乙過失致生車禍而滅失,應可歸責於乙
  2. 由於標的物尚未完成交付,且滅失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乙應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三、危險負擔

  1.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種類物經選定後,其滅失、毀損之危險,應由債務人(乙)負擔
  2. 本案中電視機滅失發生於交付前,故其危險應由乙承擔

參、處理建議

一、對甲之建議

  1. 甲應可要求乙另行交付同型號電視機
  2. 若乙無法履行,甲可考慮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3. 甲並得請求因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對乙之建議

  1. 乙應主動提供相同規格新品予甲
  2. 若無相同規格,應與甲協商更換其他型號或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3. 乙不應請求甲支付剩餘價金,直至完成新的給付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電視機之滅失可歸責於乙,且發生於交付前,建議:

  1. 乙應負起給付不能之責任
  2. 乙應另行提供相同規格電視機予甲
  3. 在完成新的給付前,乙不得請求甲支付剩餘價金
  4. 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以達成雙方均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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