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損害賠償案件之原告(債權人),目前已取得法院宣示判決筆錄,其中載明得假執行。當事人詢問是否可立即進行財產查調及強制執行程序。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要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執行名義之取得
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55條之精神,執行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若債務人逾期未繳納,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等待法院送達正式判決書:
收到判決書後之執行程序:
前置作業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強制執行程序,建議當事人應先等待法院送達正式判決書後,再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同時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執行程序之合法性及有效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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