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債務糾紛,債權人未經同意將當事人住址提供予不認識的第三人,致使該第三人前往當事人住所尋找當事人,可能造成個人資料外洩及人身安全之疑慮。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當事人之住址應屬個人資料中的聯絡方式。
債權人將當事人住址提供予第三人之行為,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因其未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且不符合該條項所列七款例外情形。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當事人可能因個人資料遭不當揭露而受到人格權侵害。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立即採取措施:
法律行動:
預防措施:
考量債權人將當事人住址提供予第三人之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侵害人格權,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上述法律行動保障自身權益。惟具體法律效果仍需視實際情況及舉證情形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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