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31

遺產繼承債務清償分配糾紛

A因病去世,遺囑表明全數遺產1000萬皆留給女兒繼承,女兒陳列清冊後發現 債權人:甲 2020/12借貸500萬 乙2021/5借貸500萬 丙2022/1借貸1000萬 那甲乙丙各自可取回多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遺產繼承及債務清償問題,案情如下:

  1. A死亡時留有遺產1000萬元
  2. A生前向三位債權人借款:
    • 甲:2020年12月借款500萬元
    • 乙:2021年5月借款500萬元
    • 丙:2022年1月借款1000萬元
  3. A立遺囑將遺產全數由女兒繼承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之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案A女兒應以所繼承之1000萬元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清償程序

  1.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 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3. 依民法第1162-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三、債權分配計算

本案債權人應按債權比例受償:

  • 甲債權500萬元,占債權總額2000萬之1/4,應受償250萬元
  • 乙債權500萬元,占債權總額2000萬之1/4,應受償250萬元
  • 丙債權1000萬元,占債權總額2000萬之1/2,應受償500萬元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繼承人應儘速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 遵守法定期限,待期限屆滿後再依比例清償債務
  3. 通知各債權人依法定程序申報債權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有限責任繼承及比例清償問題,建議:

  1. 甲應可受償250萬元
  2. 乙應可受償250萬元
  3. 丙應可受償500萬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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