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借款契約書記載金額與實際金流交付金額不一致時,應如何認定真正借款金額之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應具備:
依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據此,應由主張較高金額之一方負舉證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借款金額認定問題,建議應以實際金流證據作為認定基準。若無法證明實際交付較高金額,應以可證明之實際金流金額為準。建議當事人未來進行借貸時,應確保契約金額與實際交付金額一致,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避免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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