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01

中古車買賣標的物因地震滅失之風險承擔

甲有某中古車,市值五十萬元,於某年六月二日以四十萬元出售於乙, 該車於六月三日因地震滅失;請說明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將市值 50 萬元的中古車以 40 萬元售予乙,雙方於 6 月 2 日成立買賣契約。該車於隔日(6 月 3 日)因地震導致滅失。

貳、法律分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甲乙雙方就中古車及 40 萬元價金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應已合法成立。

二、危險負擔之歸屬

依民法第 373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案中,危險負擔之歸屬應視車輛是否已完成交付而定:

  1. 若車輛已完成交付:
  • 危險應由買受人乙承擔
  • 乙仍應支付價金 40 萬元
  1. 若車輛尚未交付:
  • 依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地震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甲應免除交付義務

三、價金返還問題

若車輛尚未交付且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依民法第 259 條第 1 款規定:「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甲應返還乙已支付之價金。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確認車輛交付時點,以確定危險負擔之歸屬
  2. 保留相關交易文件,包括買賣契約及交付相關憑證
  3. 若尚未完成交付,建議:
    • 甲應主動告知乙免除交付義務之法律依據
    • 若已收受價金,應儘速返還
  4. 若已完成交付,建議:
    • 乙應履行支付價金義務
    • 車輛滅失損失由乙承擔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滅失之情形,建議雙方先確認交付時點,再依民法第 373 條及第 225 條規定確定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