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貸款契約書記載金額與實際金流不一致的情形,需釐清實際借貸金額的認定依據。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應具備:
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考量本案涉及契約書記載與實際金流不一致之情形,建議以實際金錢交付之證據為主要認定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法院應綜合判斷所有證據,認定真實借貸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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